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劳险发(1997)44号 1997年3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我局已下发京劳险发〔1997〕4号文件予以明确,对执行中部分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其所属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填写《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和《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所属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情况上报市劳动局。
二、关于申报审批的程序。
1.各区、县所属企业,以二级公司为单位,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后进行申报;无二级公司为主管上级的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2.市属企业,以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由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3.中央在京企业,由各主管部、委人事、劳资部门对所属企业审核后统一进行申报。
4.军队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局审核后统一申报。
上述范围含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三、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暂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
(1997年1月)
一、基本离休费项目(统筹项目):
1.国发 〔1978〕104号 按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金
2.国发 〔1980〕253号 离休时标准工资100%
3.京劳险发〔1988〕103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4.京劳险发〔1990〕278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5.京劳险发〔1994〕477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6.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7.国发〔1989〕83号 增加离休费
8.京劳险发〔1992〕628号 增加10%离休费(执行京劳险发〔1994〕477号后的人员,取消增加10%养老金,但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