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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20人以上;
  (三)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财务、经济、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30%以上。
  第十六条 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10人以上;
  (三)工程技术、财务、经济、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25%以上。
  第十七条 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6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5人以上;
  (三)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累计竣工房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建筑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20%以上。
  第十八条 四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8人以上;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 五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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