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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一)章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固定办公用房证明;
  (四)资金和专职技术人员证明;
  (五)项目开发企业还需提交项目用地证明。
  第九条 经初审合格的开发企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初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资质的报告;
  (二)设立开发企业的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三)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四)指定部门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五)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复印件(或职称批文);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八)项目开发企业还需提供用地证明。
  第十二条 专营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三级资质由省建委审批;四、五级资质由省建委委托市、地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颁发。
  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专营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市、地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发企业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专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资金、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确定,分为五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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