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97号 1997年5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规定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1997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办理养老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企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上述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0年4月30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0年5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96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48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支援乡镇企业的受聘人员,在支援乡镇企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养老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本条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