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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

沈阳市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4号令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人、乘车人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人、乘车人的交通安全,规范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行人、乘车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六条 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实施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人、乘车人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无人行道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
  (二)不在施划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三)不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内横过道路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等乘公交车辆的。
  第八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钻跨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追逐打闹的。
  第九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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