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7)162号 1997年9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部门,中央在京单位教育部门: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劳动部下发了《关于
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将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贯彻落实
《条例》和
《通知》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
《条例》,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
《条例》与
《通知》精神,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
《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