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97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188号 1997年9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继续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93元。
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为232元。
三、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退养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养老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