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会计帐簿经营单位对各建帐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办理下列手续:
(1)代财政部门填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登记证》。
(2)按规定对订本帐(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进行统一编号。
(3)对售出的订本帐粘贴防伪标签。
(4)将会计帐簿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由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经营单位进行汇总。
6.北京市会计帐簿订本帐在全市销售实行统一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提价,也不准为竞争而降价。
7.各建帐单位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订本帐时,也由各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经批准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市属各建帐单位到北京市财政局,其他各建帐单位到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办理下年度会计帐簿注册手续。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还应提供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北京市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建帐单位在每年一月和七月持按规定打印完整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及《北京市会计帐簿登记证》到原注册部门,经查验合格后粘贴防伪标签。
三、北京市会计帐簿注册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一)各建帐单位每年年末更换新帐时,都应办理注册手续。
(二)《北京市会计帐簿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办理注册时,换发新的登记证,同时收回旧的登记证。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及各会计帐簿经营单位,要将收回的旧登记证集中上缴,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销毁。
四、建帐单位依法变更,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市属单位到北京市财政局财会人员服务中心,其他单位到区县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各会计帐簿经营单位应凭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出售新的会计帐簿。
五、建帐单位遇到毁损、丢失会计帐簿等特殊情况时,也按第四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六、新设立的建帐单位按第二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七、依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对使用不合规会计帐簿的建帐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依照第四条第(二)款对使用不合规会计帐簿的建帐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处以1至3个月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罚款;同时,建帐单位的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