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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制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0月1日)


  为了贯彻《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对北京市会计帐簿进行管理,特制定《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北京市会计帐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具体负责全市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本地区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所管辖范围会计帐簿的销售登记工作。
  (四)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全市会计帐簿销售汇总资料提供给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将按地区汇总的资料提供给各区县财政局做为检查的依据。
  (五)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应密切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会计帐簿的管理工作。
  二、北京市会计帐簿实行启用帐簿注册制度
  (一)《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订本帐,在启用新帐(含更换)时,都应先办理注册手续。
  (二)北京市会计帐簿实行经营许可办法,凡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经批准后颁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经营许可证》,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登报公布。同时,对这些经营单位发放会计帐簿用防伪标签。
  (三)各建帐单位每年应到获北京市财政局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购买会计帐簿。在购买会计帐簿的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1.企业建帐单位应提供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机构编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帐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建帐单位应提供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机构编码、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帐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3.外地驻京机构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建帐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建帐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京机构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4.各建帐单位应尽可能将全年需用的订本帐一次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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