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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三)生产过程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设置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四)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五)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池,设有围栏或盖板。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
  (三)对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精确;
  (四)尘、毒易散的设备,采用密闭等防尘、防毒措施;
  (五)因生产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妥善安装,用后及时拆除;
  (六)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装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七)厂区铁路的道口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的;
  (三)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检验或安全认证的;
  (四)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
  (六)不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对劳动条件不进行分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九)拒绝或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十)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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