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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6年3月6日 鲁政发[199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是: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级;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结案;
  (五)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及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进行安全认证和检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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