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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1996)045号 1996年3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方案的报告》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方案的报告

(厦工商市字〔1996〕第3号)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5〕1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场办管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市场办管分离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是在尊重历史投资主体和确认市场产权不移转的基础上,在坚持有利于保障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发展,有利于方便和改善群众生活,有利于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搞好自身队伍建设,有利于规范市场开发建设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市场的建设服务事务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去,既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又放手让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机构能够集中力量担负起全市市场的开发、建设服务、事务管理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二、市场办管分离的范围
  1、凡属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开办建设管理的、有固定建筑设施和一定规模的各类市场,要实行分离。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场、设施简陋的农村赶墟市场和城镇露天马路市场,不列入分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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