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
(沪府发(1997)第8号文 1997年2月19日)


  近年来,本市对建设项目的收费情况总的比较正常,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也有少数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有些项目重复收费或标准偏高,个别收费行为不规范。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现提出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抓紧清理建设项目收费并分批作出处理。经过初步清理并经市政府批准,已确定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其余的项目要继续清理。属市有关部门发文的收费,将分批公布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名单;属于各单位自行设置的收费,应立即停止,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审定后执行。
  二、重申建设项目收费审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电力、公用、市政等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市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项目收费管理体制和项目收费约束机制。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界定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范围,规定各类公益性服务和为特定对象服务的收费的作价原则,做到合理负担。要规范经营性的配套、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垄断性的,实行政府定价;属于竞争性的,实行行业自律,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房价相对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以利于政府对房价的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四、建立建设收费项目公布制度。为便于各方面的监督和房地产投资估算,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重新审定后的合法建设项目收费将汇编成册,发到各个收费窗口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有关收费若有调整,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