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1997年10月3日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的特殊药品职工负担部分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文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
为保证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患大病职工的基本医疗,限制过高医疗消费,现将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