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7)33号 1997年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调动劳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保障《
劳动法》的实施和各项劳动管理政策的落实,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将1997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按照《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劳动年检工作,5月底以前完成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工作。少数区、县用人单位较多,按规定时间完成劳动年检工作任务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完成劳动年检工作时间可适当顺延。对用人单位的抽查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参加年检用人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2.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不拖不推,查处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日常巡视监察,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各区、县全年检查用人单位数不得低于1996年上报市里的数字。
4.按照劳动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5.准确、按时上报各种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二、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现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方案(包括监察内容项目、完成时间、阶段指标、项目责任人等),于3月15日前报我局劳动监察处。
三、加强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劳动监察情况汇报会,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互相通报有关情况,交流经验。每年底要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评比。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劳动监察目标管理计划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
劳动法》顺利实施,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切实帮助解决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条件、业务经费、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