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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通市房权(1997)001号 1997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确保《房地产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管好房屋,不断提高我处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使我处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学法、懂法、守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和减少执行公务中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内部法规,只适用于本处全体在职公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系指本单位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人员(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房屋产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应遵循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内容及认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执行职务中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改交原处罚决定或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执行职务中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内部或本系统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判定为错误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映处理案件错误,经调查属实的;
  (五)采取执行或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做虚假证明、鉴定,擅自更改现场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现场调查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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