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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备案登记、初审登记、开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定日期。
  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擅自涂改,严禁倒卖和伪造。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登记。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权利,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证件应为正本或副本。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权属登记,经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下列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初审登记为一个月;
  (二)开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为三个月;
  (三)注销登记为三十日;
  (四)他项权登记为十日。
  第十二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权属登记公告日或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开始登记,并提交:
  (一)土地作用权证书或土地产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申请新建商品房屋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经开始登记的房屋,产权内容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法律文件等,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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