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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7)46号 1997年3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秩序、提高鉴定质量,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属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开发和本市就业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为企业、为劳动者服务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队伍、题库和制度的基础建设。
  1.从1997年起市劳动局将按《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办法、规程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102号)和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条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年审制度。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机构开展评估、年审,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取消鉴定资格、核减鉴定范围。
  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资格证书制度。1997年底以前,凡拟担任鉴定所所长、副所长人员,都要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培训班,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局颁发《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资格证书》。获得证书后,才能担任所长。
  3.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不断做好社会化鉴定工种考评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考评员的使用和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4.在国家题库未建立起来之前,要重点建设好作为过渡期使用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试卷库。1997年底前要完成主要社会化鉴定工种的理论、实操的试卷库建设。在试卷提取、封存等环节,要继续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控措施。
  三、各有关部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和《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337号)核发与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新的鉴定收费标准没出台之前,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1〕2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考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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