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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7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水平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同行业水平酌情核定。
  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原则上包干人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挂钩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包干企业核增工资水平的考核指标。96年未完成局、总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予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
  四、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对经济效益好于上年、没有新增潜亏并且按原计划消化潜亏的、有经济结构调整方案和扭亏增盈措施的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企业,其调整方案、扭亏增盈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核,属确实可行,可由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增资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按以下办法核增工资基数。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以下的,按年人均360元的标准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至9500元之间的,按年人均240元的标准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核增后最高不超过年人均9500元;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95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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