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项目经理由国家建设部认定注册;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申报与资质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二年复查一次,由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做出复查结论,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违反本规定,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两年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其资质证书作废,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工作质量、施工现场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以此作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资质晋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