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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七条 贷款利率。对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算),应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5年以内加上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各市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分年利率,以便具体执行。如遇国家存贷款利率调整时,按新贷款利率执行,并相应调整分年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到“中心”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2.购买住房合同或书面协议;
  3.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受托银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交给“中心”,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心”对借款人出具贷款承诺书。
  三、借款人凭贷款承诺书及存款证明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不需办理保险。
  五、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委托)借款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六、“中心”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定的合同的要求,按时将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九条 财产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所购房产或购房合同的权益。用有价证券抵押的,抵押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已被抵押证券本息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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