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冀政房改(1997)27号 1997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4〕109号)、《河北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5〕54号)、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7〕171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
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我省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直接以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专项贷款。贷款业务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房屋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驻冀各独立执行房改方案的系统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是城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三资”企业的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参加当地房改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已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质押和抵押物的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妇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30%×12个月,再乘以其借款年限。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在此期限内由借款人选定具体贷款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