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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7)142号 1997年7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转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按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如调解不成,职工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组长联席会议就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出处理意见,自职代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后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转移职工的档案;失业的职工比照解除劳动合同转移其档案。
  未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可直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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