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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7)149号 1997年8月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教育部门,驻京部队:
  根据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联系。

  附件1:
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根据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用人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技术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并实行资格证书的制度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确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职业技能标准,认定实施培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资格。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各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就业和办理有关录用手续时,须审验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予推荐就业,不得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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