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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被: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市人大常委会历年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对照。其中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一些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决定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中的个别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一、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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