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27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1997]综103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共同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