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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医疗总收入的审核
  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院都必须按月及时将本单位医药费用总收入的情况报送厦门市卫生局(区卫生局所属医院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其他医院直接送市卫生局),具体报送的表式另行布置。厦门市卫生局在核定各医疗单位医药总收入时,将会考虑特需医疗部分等因素,不将其列入总量控制范围。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医疗费收入的单位,经查实,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以外,同时处以隐瞒金额5-10倍的罚款。
  三、对医药费收入进行结构调整
  在全市医药费用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要对医药费收入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是降低药品收入及大型仪器检查收入在医药费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适当增设和逐步调整部分能够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收费项目。根据厦府〔1997〕综070号文精神,具体调整、增设项目的标准如下:
  (一)增设诊察费
  1.门诊诊察费(每人次)三级医院5元,二级医院4元,一级医院3元。
  2.住院诊察费(每床日)三级医院6元,二级医院5元,一级医院4元。
  (二)调整原有项目收费标准
  1.护理费:一级护理5元,二级护理3元,三级护理1.5元。
  2.床位费: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标准按厦府〔1997〕综070号文执行,同时按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定的等级医院收费标准准加收床位费。
  四、设立厦门市医学发展基金
  在全市设立厦门市医学发展基金,用于特色学科建设、各类专业人才培养和初级卫生保健等,以提高总体质量水平。在本次调整中已考虑此因素,因此决定从全市各医疗单位增设的每门诊人次诊察费中提取10%,每住院床日诊察费中提取10%,集中用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速培养人才。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应按季度将此项费用集中上交厦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设立专项,对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使用细则另定)。
  五、组织与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兼顾公平与效益,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二)各级领导应把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来认真落实,组织单位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本次改革调整的意义和目的,既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又要做到合理用药,特别再次重申不得以物代药,不得用各种名义给开处方和开检查单的医师个人及科室、小集体回扣。
  为了保证本次医疗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市、区两级卫生局将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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