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7)综105号 1997年8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意见的报告》(厦卫计〔1997〕15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关于厦门市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意见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为了有效控制本市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入,确保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的医疗机构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下同)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各级各类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不含企业内部医疗单位及未被医改确定为医疗点的部队医院、个体诊所)都必须按照执行。
一、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对本单位的医药费用总额进行控制。具体办法是:以1996年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7年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6年递增26.5%的水平以下(以后每年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会商,合理确定医药费的增幅,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医药费总量控制的总目标下,考虑到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收费水平限于比上年增长26.5%,其中药品收入限于比上年增长20%;(2)每住院床日平均收费水平限于比上年增长26.5%,其中药品收入限于比上年增长20%。对总收入突破规定增长额度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收缴其增长部分,并对增长部分处以5-10倍的罚款。这部分收缴和罚款收入,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商定。原则上一部分用于发展卫生事业,一部分补充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另外,为进一步理顺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控制药费,医院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的55%按原分配办法执行,另外的45%与职工分配脱钩。为鼓励各级医疗单位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对控制医药费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有关领导,市卫生局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