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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企业推荐就业或转岗培训的,企业和中心可依据《协议》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期未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终止协议。下岗职工持有关证明到同级劳动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还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⒎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下岗职工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实现再就业或2年协议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以及对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三方协议、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原企业都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企业因恢复、发展生产或组织新经济实体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优先从本企业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取,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中心的三方协议,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2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企业也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⒏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负责;亏损企业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联社、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其中,由企业自筹5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10%,社会筹集(主要从同级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同级财政各承担20%。若企业主管部门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资金由企业自筹50%、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上述比例由再就业资金承担。资金支付由再就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⒐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快经济发展,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要积极推行保障性就业政策,将公共建设项目或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建设项目岗位筹集一定比例,有组织地安排下岗职工从事。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在中心享受二年基本生活保障期间或期满后自谋职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经再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把该职工依法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做生产经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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