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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再就业。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要及时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转岗分流和以经济补偿金或自有资产作股作为资本金,重新组织起来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以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对于自谋职业或重新组织起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失业后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扶持资金;职工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再次失业时,按重新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⒋严格规范下岗程序,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首先清理外来人员、临时性劳动力,受聘的离退休人员(特殊需要事先应报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批准),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意见,经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企业职工下岗人数一次超过10人或当年安排下岗数超过现有职业数10%以上的,应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因患病或负伤而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下岗;一般不安排以下人员下岗:配偶方已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职工、工龄满30年以上的男职工、工龄满25年以上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单亲(尤其特困女工)抚养子女者或赡养无经济来源老年人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凭《保障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凭《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⒌建立再就业服务体系。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和中心必须与其签订三方协议,为下岗职工建档立案,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成立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市、区属集体企业的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⒍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2年。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属及岛内各区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第一年每人每月25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230元;岛外各区区属集体企业发放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决定。为下岗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未实行医改的企业,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8%包干,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承担或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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