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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1999)综123号 1999年9月27日)


  为了使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促进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做好我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镇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全面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经济特区建设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感,本着“引导和扶持并举,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从规范下岗、实施分流、保障生活、加强培训、促进再就业入手,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进入市场就业,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力争在2003年前我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同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统筹负责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实施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实施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⒊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政府帮助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主动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再就业或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市场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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