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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本城市发展需要,鼓励投资本市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购房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它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商品房。被购买的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为本市城市户口的优待。
  第五条 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商贸经济合作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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