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4)综201号 1994年9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意见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意见的请求
(厦门市统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每项普查实行之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作机构,精心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发动,培训普查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地完成普查工作。由地方承担的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按中央规定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加快确立抽样调查在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步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和我市实际,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量、物价、城乡人民生活和人口变动情况等项抽样调查。在已进行个体商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抽样调查的范围。抓紧实施小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并着手研究建筑业和固定资产统计的抽样调查方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乡调查队以及建立企业调查队的事宜,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进行。
三、大力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统计信息量和计算工作量将急剧增加,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人力和财力上大力支持各级统计部门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争取1995年内实现计算机联网,建立起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和宏观监控预测预警模型,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