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京财外(1994)1703号 1994年9月24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
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
1.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购汇限额手续前,需到各外事归口部门填写《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然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汇手续。
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15天内,需持有效发票或经团组长签字的费用支出一览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3.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用于购买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的单位,需持有效证明和单位用汇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