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职锅局《关于部署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4)529号 1994年9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管理与劳动部工作安排协调一致,现将劳动部职锅局劳安锅字〔1994〕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我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资格认可正在顺利进行,按照劳动部的要求及我局工作安排,我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今年要基本完成。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凭审定的资格进行检验,凡没按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要求,经过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并报劳动部注册的检验单位不允许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二、鉴于我市现有的检验力量相对于现有检验工作已是供大于求的情况,所以,检验单位的数量及格局严格按规划布局进行,原则上不变。不再增加新的检验单位。
三、明年,对检验单位管理工作的重点将由资格认可转向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今年底将根据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予以下发。明年的监督考核工作将按此办法和细则进行。望各检验单位做好准备,加强内部建设,提高检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