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下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