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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五)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农业机械;
  (七)不得在驾驶拖拉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拖拉机;
  (九)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第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学习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农机监理机关对驾驶员进行审验一般应和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就地、就近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国家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证件,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三)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的;
  (五)未停机或者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的;
  (六)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的。
  第二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手续或者驾驶证异动登记手续的;
  (二)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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