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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构,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使用。
  第八条 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动力机械,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传动带、链条等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场院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应当安装防火罩。
  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时,应当有专人护行。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学习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者相当初中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机构)培训,由农机监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
  (二)驾驶证的记录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三)不得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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