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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
  (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转让或者使用。
  第六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随机携带。
  拖拉机在未取得正式号牌前,需作业或者试车时,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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