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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6日)修改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5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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