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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199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机构和干部编制”修改为“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或拒绝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或逃避民兵、预备役教育训练、战备执勤、维护治安、抢险救灾等各项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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