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法,可由工程咨询单位和委托咨询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第八条 按耗用工时(日)计费,较广泛地适用于各类工程咨询服务。咨询单位根据派出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可按以下人日费用定额收费。
1.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600元/人·日。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400元/人·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300元/人·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200元/人·日。
第九条 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合同金额等百分比计费的各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详见附表。
第十条 第八条按耗用工时(日)计费和第九条按百分比计费,均不包括为完成委托任务需要的差旅费、交通费以及工程咨询所需的勘察、测量、检测、试验费用等,这些费用应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按聘期定金计费,人月定金由委托方和被聘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涉外工程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在实际操作有困难时,可按国内同类项目收费标准乘以2系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咨询结论和相应的技术资料。如采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应有规定的证书),委托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付给专利费,由合同双方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收费标准或计费费率,均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双方议定。
第三章 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技术咨询中,所提供的技术措施,可能给委托方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风险,则咨询单位在收取工程咨询费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双方议定。
第十六条 委托工程咨询应出具咨询业务委托书,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付给咨询单位咨询收费金额的30%作为定金,咨询工作完成后再收取余额;中途撤销委托,应按咨询工作量的进度付费,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受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的增加或延长工作期限,受托方可提出并商同委托方适当增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