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闽价(1998)房字第32号文 1998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实现工程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咨询收费单位,必须是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咨询方确定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条 工程咨询收费是经营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属省物委,本规定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 收费规定
第五条 工程咨询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体现其智力型服务的特点,能够以其高新综合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工程技术咨询,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为此,工程咨询应严格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并对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性质、内容,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收费方法:
1.按耗用工时(日)计费;
2.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按合同金额百分比计费;
3.按聘期定金计费;
4.一次总额计费;
5.上述方法混合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