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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已拟定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筑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方式、物价部门核定的预售价格、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作后的物业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商品房未经预售的,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在房屋竣工后直接申请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事项相符;
  (三)具有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四)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措施。
  第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符合《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备承购人查验。
  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的委托代理书。
  商品房承购人经确认上述证件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必须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合同到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商发布预(销)售商品房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中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否则,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发布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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