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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部分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焊缝检测尺 2把
  放大镜 (5倍) 1个
  气焊通针 5套
  克丝钳、活搬手 各4把
  点火枪 5个
  使用相应气体的焊割炬 各2把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岗位责任制度
  8.安全保卫制度及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0.焊接材料保管、烘干、发放、领用制度
  七、固定资产及经济来源
  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附件六:

按摩师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一)校长:一人,专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及管理或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教学管理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办公室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财务管理人员:二人,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设备维修人员:一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师:(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2)实习指导教师:二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配备教师。
  四、场地(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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