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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部分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1.理论课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2.实习指导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四、场地(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5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40套桌椅、讲台、黑板设施齐全。
  3.实习操作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温度符合机房要求,防尘、防静电、防潮、电压稳定,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应设有操作间、演示室)
  办学规模在40人以上的,其场地条件必须能够满足教学、实习要求。
  4.招收住宿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食宿条件。
  五、设备
  1.办公设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计算机等。
  2.教学、实习设备:
  1)设备
  多功能搅拌机1台       冰箱1台
  冰柜1台           微波炉1台
  案台4个           控温烤箱1台
  醒发箱1台          多层金属架1台
  双眼煤气灶1台
  2)工具
  不锈钢罐、不锈钢盆、不锈钢盘、面粉筛、双耳铜锅、大小擀面杖、台称、花镊子、各式模具、塑料板、尺板、各式刀具、刷子、走槌、各式裱花咀、挤袋、刮刀、烤盘、木质蛋糕托板。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
  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附件三:

餐厅服务员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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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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