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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对受托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要依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再就业培训信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培训。对有创业意向和自谋职业意向的受托人员,实施“创业者培训”,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培训可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补助经费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奠定基础。
  (一)凡是列入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结构调整、扶优限劣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业(企业)均可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具体申报程序: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主管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三家联合审批后,纳入试点。区(县)属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区(县)劳动局、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区(县)政府、市劳动局审批后,纳入试点。中央在京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纳入试点。
  (二)鼓励将各行业、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范围。对于30岁以下的下岗待工人员及下岗待工人员中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再就业能力强的人员,不列入托管范围。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入托人员进行审核,在申请托管经费时需交验入托人员花名册及下岗证等材料。
  (三)规范托管经费筹集渠道和拨付程序。市属企业托管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区(县)属企业托管所需费用,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40%的份额;区(县)政府筹集30%的份额;托管企业支付30%的份额。中央在京企业托管所需费用,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40%的份额;企业所属部级总公司支付30%的份额;托管企业支付30%的份额。
  为鼓励托管职工自谋职业,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托管期间托管人员的经费拨付方式由原来一次拨半年经费,改为一次拨一年经费。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对所拨付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劳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切实加强择业指导和用人指导。对下岗职工,通过正面引导等方式,帮助其转变择业观念,继续开展再就业明星的评比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典型,引导广大下岗职工树立市场竞争就业的观念。同时,要在指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规范其用工行为方面有所突破。积极开展用人指导,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普遍建立企业用人指导制度,树立市场经济的用人观。凡单位用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使用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应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成建制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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