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组织的职责是:开拓就业岗位,组织下岗待工人员从事集体劳务输出;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小时工等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下岗职工的个人劳务输出;管理下岗职工的各项劳动事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享受有关安置补助费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组织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且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期限长短享受4000——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享受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为其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社会统筹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
3.对于接收男45岁(含)以上,女40岁(含)以上的受托职工和下岗待工人员,市劳动局按照上述标准并根据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保险补助费的支持。当接收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劳务派遣组织接收再就业服务中心受托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剩余的托管经费一次性拨付给劳务派遣组织。
6.市劳动部门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劳务派遣组织一次性开办经费。
劳务派遣组织应保证接收的下岗待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非因职工个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实行小病医疗费用包干制度,建立相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鼓励劳务派遣组织与接收的下岗职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鼓励受托职工调出。凡受托职工实现再就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其剩余的托管经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职工本人。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政策。
(五)受托职工不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也不到劳务派遣组织就业,托管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其退回原企业,原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六)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主动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按照受托职工的地域分布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对子,切实开展对托管人员的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受托职工,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受托职工的推荐率不低于80%。
(七)积极组织受托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利用本行业的优势,选择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开办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受托职工,市劳动局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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