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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社会化服务实体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场地一般应为自有产权;如租赁的场地,应签有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2.安置再就业人员是否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含60%)以上;
  3.选定的服务项目是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为主的项目;
  4.实体的经济效益能否做到收支平衡,并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评审对象须申报材料:
  1.区、县劳动局《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报告》。
  2.区、县劳服所做的建立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体概况:实体名称、住所、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经营面积、产权、企业性质;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营、兼营;
  (3)市场调查情况:服务区域内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状况、服务对象需求、设立服务项目的市场预测;
  (4)资金状况:资金需求总额,其中自筹(自有、借贷)数额、申请补助数额,(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5)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
  (6)项目实施计划。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产权附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附租赁协议)。
  4.实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五、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实体,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召开评审委员会。
  2.市劳服中心根据考察情况安排评审时间,于3日前书面通知各评委会成员。
  3.评委会评审议程:
  (1)主办单位的区、县劳服在评审会上介绍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补充说明;
  (2)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单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情况介绍,进行质询答疑;
  (3)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评审意见,就服务实体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委员综合评议意见于20日内写出评审报告,送市劳服中心。
  六、审批程序:
  1.市劳服中心接评审报告,经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2.市劳动局决定,同意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费的社会化服务实体,由市劳动局于10日内下达批复。
  3.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社会化服务实体的主办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持批复到市劳动局办理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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