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服社发(1998)35号 1998年6月23日)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社区服务业,做好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发展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会议精神,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多渠道就业的同时努力为社会保险对象提供更完善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根据市劳动局《
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过程中按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同时,各区、县要切实按照市劳服中心年初下达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的指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各区、县在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书面上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
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是市、区、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度,在全市统一规划下,以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为目的,组织再就业困难人员为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多渠道就业的重要载体。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现制定评估审核办法如下:
一、评估审核对象:
以区、县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街道劳动部门,建立的以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同时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提供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中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
二、评估审核组织:
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的评估审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市劳动局组织有关单位及外聘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化服务实体的评估审核工作。参加评审委员会单位有: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局就业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外聘专家,评审时间原则上于每年二、三季度集中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经费服务实体审核评估,也可根据服务实体发展进度,开展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评审。
三、评审内容: